宋神宗时期,宋朝开展了最为著名的变法即熙宁变法,由王安石等人主导对*治、经济、*事等多方面进行改革,以图改变积贫积弱的状况。王安石变法的诸多*策是有利于社会福利发展的内容,但也有不利于其发展的部分,总得来说这一阶段朝廷财*大大增加,为社会救济提供了财*保障,《宋史》中对他有着较高评价,其中“察民隐”“恤孤独”“养耆老”“振匮乏”是对他在位时社会救济措施的浓缩。
一、变法以加强社会保障
首先,青苗法救助百姓。青苗法把以往应对灾荒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粮作为基础,把这些钱借贷给暂时需要的农民,之后偿本付息。青苗法的本意在于为农民青*不接时提供救助并且免受高利贷剥削,但实际上其所收取的利息依然不菲,为很多人所反对,也弱化了社会保障功能。
二是募役法减轻百姓劳役负担。免役法试图通过让百姓缴纳相应钱财免除劳役,让服劳役的农民能够回到田地务农,而以往不用服劳役的人士也要缴纳钱粮,这增加了朝廷财*收入。募役法通过缴纳钱粮免除人的劳役具有极大意义,符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即商品经济繁荣的背景下有很多人愿意通过缴纳钱粮免除自身劳役,对于富民来说更是如此。这一措施增加财*收入的同时还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条件,为国家增收为社会保障开展提供了物质保证。
三是农田水利法保障农业生产。《农田利害条约》成为重要农业保障,让各地修筑圩垾、堤防等水利设施,以抵御水涝之灾,并且可向上级反映;同时,百姓若自发修水利钱财不够,准许借贷常平仓的钱谷给他们。当水利修缮完善,农田开垦后,担心地方官员“修治陂堰……欲增税”,还专门发布诏令鼓励水利建设、开垦荒地并不增税。农田水利法虽并没有直接为百姓提供保障,但通过修缮水利、开垦土地极大地提高了人们应对灾害的能力。在修缮、开垦过程中,朝廷也为其提供物质支撑,这些虽在如今并不能纳入社会保障范畴,但在当时却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1.常规社会福利广泛施行
首先是每逢灾害,皇帝减膳、避殿几乎成为例行,并派遣官员祈雨、祈晴,这些行为对于当时的官员和百姓来说有着心灵上的慰藉。二是灾荒发生后赐粮食予以赈济,常平仓等仓储机构发挥着巨大作用,如河阳发生灾荒时“发常平米”,沧州发生饥荒时“发仓粟振之”;义仓也在神宗执*时期再次设立,皇帝把自己的内库钱粮补充到仓储机构中去,以丰富仓储更好应对灾害。“以常平米……以饥民所掘蝗种”成为当时应对蝗灾的手段,以粮食交换蝗虫既保证了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所需,更从根本上遏制了蝗灾。
三是灾荒后的修缮与重建受到重视。“募民兴水利”在解决水利设施修建的同时还为灾民提供劳作岗位和基本生活所需。为恢复农业生产,朝廷蠲其税,并劝民力田,如果民有难以满足自我所需者予以赈济,“贷饥民粟”“免流民夏税”“以常平粮贷之”等贷粮食、减税赋*策对于恢复农业生产有着积极意义。
四是对因灾死亡者进行补偿。朝廷赐“缗钱及下户粟”等对因水灾死者家属进行补偿。五是对*人的优待。在医疗方面有着如“有疾者,所至护治”,对生病的*士进行治疗;战死牺牲的*士及家属则有着“瘗战骨”“给钱有差”“恤死事家,表将士墓”等救助和福利,从死后埋葬、家人补偿、表彰荣誉等方面对其进行补偿和奖励。六是对于老幼病疾等特殊群体的照顾,如“收养老弱冻馁者”,这是对弱势群体的优待,对于老人则还有着给百岁以上的老人授“本州助教”这种荣誉性措施。
2.度牒募粟成为重要救济途径
当时寺庙在灾荒救济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朝廷通常采取“度僧牒”的方式获取粮食以应对饥荒,例如通过诏令给两浙转运司“度僧牒,募民入粟”,还有环庆安抚司“度僧牒……振汉蕃饥民”,这种方式在唐代就已经存在,但主要为募集*费和应对灾荒,在南宋时期则成为朝廷财*的重要来源渠道。
二、宋徽宗时期的社会保障
宋代社会保障事实上在宋徽宗时期达到了巅峰,尤其是蔡京当权时极力发展和推行慈善事业,在他的推动下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救助体系,除以往的灾害救济外,还包括了居养院等专门的救助机构。这些机构各自承担着相应的社会救济对象,为普通百姓提供了较多的社会救济,使得宋朝社会保障在此时发展到顶峰。因这些机构主要是在蔡京掌权执*时期主导下建立“建成”,因此有着“蔡京悖论”之说,这一现象值得学者和*府反思和借鉴。
1.灾荒救济继续延续
宋徽宗时期,以往的社会救助措施依然施行,如灾害发生后赈济受灾百姓成为常例,包括出廪粟的粮食并“减价以济民”,或者在粮食赈济的基础上再“蠲其赋”等措施为受灾者提供粮食救助和福利,下令让开封府“振恤压溺者”等措施对因灾死亡者家属予以补偿赈恤,“赐乏食者粟”“募饥民补禁卒”等方式对饥民予以救助,下令让饥荒发生所在的*府“振恤流民”,并且“遣监察御史察访”解决饥民失业,让地方官员和中央官员进行赈济和监察,“罢……不职者”等对负责常平仓的官员进行奖惩,这些措施与之前并无大异。
医疗救治方面也为有疾病者提供救治,诏“遇民有疾……视疾给药”,让地方官员为有患有疾病者派遣医官看病给药。在皇宫内也设立了保寿粹和馆对宫人有疾病的予以照顾,这是对宫内人员的优待。宫内外的医疗救治在当时医疗卫生水平和生活水平下无疑为百姓和宫人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障。
2.机构救助蓬勃发展
这一时期设立了专门的救助机构对所需要的人进行帮助,如居养院针对老弱病残,安济坊用于收治没钱治病的病人,漏泽园用于安葬无钱埋葬人。这些救助机构构成了这一时期的社会救助体系,也是宋朝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表现。
首先是居养院。居养院正式产生以前,福田院和广惠仓承担了相近职能,居养院是对其的继续和发展。福田院与悲田养病坊有着密切关系,是宋朝对其的称呼,福田院事实上仅设立在东京,福田院救济规模十分有限;居养院则不仅仅局限于京师,规模也有所增加。居养院始于哲宗后期,但没有明确成立居养院,仅有着居养制即“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官为居养之”,对鳏寡孤独贫乏等人进行官方照顾。
宋徽宗时颁布诏令正式设立居养院“仍以户绝财产给养”,“仍”字即说明之前已经有用户绝人家的财产救济鳏寡孤独者,居养院成为正式机构以照看这些特殊群体。居养院作为针对鳏寡孤独者所设立的救济机构,为这些人提供了有力的生活保障,场所和所需财物主要来自于“户绝者”。为这些不能自食其力养活自己的人提供户绝者的房屋以居养他们,如没有户绝屋则有官府提供房屋然后把户绝者的财产作为照顾费用。在道路上遇到救助的乞丐便可以将其就近送往居养院,然后给予钱粮进行救济。
由于居养院事关地方教化且蔡京对此格外重视,地方官为讨好他,相应的钱粮供给事实上远远超过*府法令所规定的限制额度,导致财*负担加重,在当时有着贫穷者对此十分高兴,富裕者对此感到担忧的氛围,这也是宋朝社会保障在这一时期达到高峰的重要因素。必须承认的是居养院基本上是因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而被采用和运营的,社会控制意味十分明显。
其次是安济坊。北宋徽宗崇宁元年设置安济坊,以对京师地区贫穷患病的百姓进行救济,也下令让诸郡县设置。根据当时的*府要求,只要户数上千的城镇都要设置安济坊,同时境内有因病卧床且没人照看的病人都可以送入安济坊进行医治,安济坊有关钱米待遇依照居养院的办法,治病的所需医药和以往的旧例一样。
为了粉饰太平、奉承上司,地方官员对安济坊有着过度的安置,救济程度过度“糜费无艺,不免率敛”,造成当时贫民对此救助措施依赖,家庭富裕者则受到困扰,这是当时蔡京当权时的社会保障之重要弊端。安济坊的救治对象主要为“民之贫病者”涵盖了诸多社会成员,所需物资主要来源于国家财*和户绝财产,通常由僧人负责具体管理,朝廷对此进行严格监督,对表现良好的负责人进行奖励,而那些没有执行朝廷规定或徇私者需要受到惩罚,这对于当时安济坊工作的开展有着较大的积极意义。
再次是漏泽园。漏泽园是当时的助葬机构,掩埋路上死尸的行为在宋代以前便有着记录,漏泽园实质上是义冢。漏泽园正式设立于崇宁三年,在此之前神宗朝曾诏令“贫不能葬……听人安厝,命僧主之”。即让官员批复一定不毛之地作为贫困亡人的安葬之地,让僧人对此进行主持,并有着激励措施如“三年与紫衣”。这一措施到蔡京当权时得到正式化、制度化,推广为园,是中国古代助葬措施制度化的重要尝试,推进了中国助葬事业的发展。漏泽园产生有着其特殊的背景,是多种社会历史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宋代兵制、神宗变法以及火葬是促进漏泽园设立的重要原因,当然贫困无法自葬是最为主要的原因。
总结
漏泽园作为宋代福利性救助措施,对当时的预防疫病、安葬尸骸、维护公共卫生等方面也有着积极意义。也有人认为漏泽园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伪善,即不管活人只管死人,麻痹广大百姓进而维护其封建统治。不管漏泽园设立的具体原因和意图,客观上其对当时贫困百姓和*人的死亡安置提供救助,避免了暴尸荒野的局面,也是对伦理道德的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