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伍光媛、任艳律师
有没有被钜沃劳动法指南针丨医疗期与病假期,不再傻傻分不清中的两“期”的区别搞晕?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为重要”,但是劳动法领域,提出一个问题后,将要做好解决多个问题的准备。
中,大家明白了医疗期与病假期之间的关系,也清楚了职工医疗期内待遇计算依据。搞透了医疗期吗?NO,NO,NO!医疗期的问题还涉及众多实务细节,下面钜沃律师事务将通过六个问题来一一呈现。
第一问:医疗期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生病那天?看医生那天?还是正式请病假那一天?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的规定可知,医疗期应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那么,请假去看病的那一天,应不应该起算?
这就考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力了。反正医疗期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期限,医疗期未满,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通过规章制度将医生开具的病休假之前的休假纳入医疗期中,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二问:医疗期与累计病休(假)时间怎样分配?
医疗期在累计病休时间内计算,如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那么,医疗期与累计病休时间怎样分配?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规定可知,累计病休时间内实际上指的是职工间断病休时可累计计算医疗期的期间段(因为如果连续病休,则不存在累计)。
举个例子
假设老王根据工作年限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年限与医疗期的关系,请看《医疗期与病假期,不再傻傻分不清楚》),他应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如老王从年3月1日起开始病休,那么老王间断病休时间应在年3月1日至年3月1日之间累计确定,在此期间病休累计六个月的,即为医疗期满。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病假工资的,这点一定要记牢了。
第三问:病休(假)期间要不要剔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般人都会理解,病休期应当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因为,病休是整个康复所需的时间,你总不可能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就不用康复了。疾病也玩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吗?所以,病休(假)期间当然不可能剔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问:老大难的特殊疾病职工医疗期如何确定?
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遇上特殊的治疗康复期限特别漫长的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用人单位应该如果把握医疗期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第二条:“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原已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原则上在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内掌握。延长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按“暂行规定”第八条执行。”
注意这两个条文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劳动部的条文,是直接适用最长的医疗期24个月加以延长,并未结合工作年限。重庆市的条文是结合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后加以延长。在发生争议时,适用哪一条对结论非常关键。
下面两个案例,不同的法条适用,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期待遇,相差巨大:
案例1
“本案中,虽上诉人未举证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疾病确诊时在保安公司工作年限不足五年。根据劳部发[]号文件医疗期仅为三个月,但上诉人患食道癌,系癌症患,医疗期限应适用劳部发[]号文件的特殊规定。并且癌症作为恶性极大的疾病,医疗周期长,三个月的医疗期远不足以保护患病职工的权益因此,该院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案例2
“原告认为其患特殊疾病应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但根据庭审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6月27日建立劳动关系,时至原告于年12月29日病休时,其连续工龄10年以下,在被告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事实,按照上述规定,原告的医疗期应为6个月,即自年12月29日起至年6月28日止,且按照“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原告亦未经被告单位和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部门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原告认为其应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怎么办?首先,看看用人单位的区域属于哪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心里有个预判;其次,招聘时应当注意劳动者的身体检查(当然不能以身体原因拒绝录用);最后,劳动者生病后,按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如果遇上老大难的病症,其医疗期以劳动保障行*部门批准延长的为准。
第五问:同一疾病,在一个医疗周期内没有治愈,下一个医疗周期开始后,其医疗期与病休(假)时间可否合并?
不同的医疗周期,应分别计算医疗期和病休(假)时间。
●首先:必须搞懂医疗期和医疗周期属不同概念。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周期是指医疗期的计算周期(肯定长于医疗期),即劳动者间断病休时可累计计算医疗期的期间段。
●其次:就容易明白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疾病治疗及基本生活的权利,医疗期是根据劳动者有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客观事实而产生的。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届满后未能治愈或不能胜任工作(无法工作),用人单位也不愿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应当保障劳动者继续治疗的权利。所以,其医疗周期应当重新计算,劳动者原来已经享受的医疗期应“归零”,从其再次病休之日起重新计算。
举个例子
假设老王按工作年限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如老王从年3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老王病休的医疗期在年3月1日至年3月1日之间累计确定,总共六个月。老王若在年3月1日起至年3月1日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其一个医疗周期内的医疗期未用完。若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未到期、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老王解除劳动合同,老王在年4月1日又开始病休,则老王进入下一个医疗周期。即第二次的医疗期应从年4月1日开始重新累计计算六个月,而不能将两个医疗周期内的病休时间合并一共计算为六个月。
第六问:女职工产假期内患病的,如何计算医疗期?
产假期间与疾病医疗期重合的部分仅能计算一次假期。女职工在生育之前生病持续到生育的,病假终止,产假开始计算。女职工生育之后生病持续到产假期满仍未康复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计算病假。
●首先:产假期间和病假期间均是基于劳动者的生理状态而产生,生育津贴及病假工资的两种待遇均是基于健康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应当构成权利竟合。
●其次:人的生理机能决定了针对身体而产生的健康恢复是同步进行的。病情的恢复不可能待产假期满后才启动。病休之日,不能机械的认定为请病假之日,应认为停止工作治疗疾病之日。
其实以上处理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第六条中就女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生育时的处理原则一致。
通过以上六问,大家可以看出医疗期确是劳动法上重要且复杂的制度。人力资源管理者应当知道并正确理解相的关规定,因为这是防范用工风险的第一步。
职工医疗期内的待遇支付是用人单位比较关心的话题,毕竟涉及到真金白银。大家通过钜沃劳动法指南针丨医疗期与病假期,不再傻傻分不清,已经知道了职工医疗期内的待遇系按本人工资的比例支付,但本人工资包括哪些?不包括哪些?本人工资到底该如何计算?是以应发工资还是实际所得工资计算?……
关于此,见钜沃律师事务所的下回分享。
劳动法指南针丨医疗期与病假期,不再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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