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11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网络保护
第六章*府保护
第七章司法保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本省行*区域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法律、行*法规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府负责本行*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
(三)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
(四)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五)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进行督办问责;
(六)完成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承担。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府及相关单位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