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27日,患者李某(6周岁)因发现心脏杂音5年入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
3月29日,在全麻下行经导管室间隔缺损封堵术。4月5日,患者出院。
患者术后逐渐出现活动后心悸、气短,并逐渐加重。年8月16日,行心脏彩超示:……主动脉瓣关闭错位,主动脉瓣返流。多次彩超示:主动脉瓣偏小、脱垂、关闭不全、返流加重。
年7月19日,患者因活动性心悸气短3年、医院就诊,诊断为:主动脉瓣重度关闭不全、心脏扩大、心功能Ⅲ级(NYHA分级)、经皮室间隔缺损封堵术后。7月25日,在全麻下行主动脉补片修补术+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手术记录示:瓣膜病因:医源性心脏瓣膜病,瓣膜病理:医源性损伤。8月2日,患者出院,终生服用抗凝等药物,不能承受较强活动,严重影响其生活、学习及以后工作等。
医院明知原告为主动脉瓣下VSD,术前未评估VSD与主动脉瓣的关系,及是否有封堵术适应证,而盲目封堵。
医院在封堵器选择上和手术操作上不当,导致主动脉右冠瓣脱垂、主动脉瓣关闭不全、重度返流,不得不行主动脉瓣置换手术,致使身体遭受重创。该损害属于医源性损伤,应当由A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患方代理人提交患儿介入前即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导管介入治疗指南》,其规定“(一)适应证1.膜周部VSD:(1)年龄:通常≥3岁;(2)对心脏有血流动力学影响的单纯性VSD;(3)VSD上缘距主动脉右冠瓣≥2mm,无主动脉右冠瓣脱入VSD及主动脉瓣返流。禁忌症:缺损解剖位置不良,封堵器放置后影响主动脉瓣或房室瓣功能”。
医院术前及术中未对室间隔缺损与主动脉瓣的距离进行描述,无法确认被鉴定人室缺与主动脉右冠瓣的关系,医方存在过错;医院在被鉴定人出院前未行超声复查,无法明确瓣膜情况,医方存在过错;根据外院手术记录,被鉴定人瓣膜损伤为医源性损伤,考虑为A医院手术造成,手术记录未对此进行描述,出院前未行相关检查,以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鉴定结论:1、XX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主要原因;
被鉴定人符合八级伤残;建议其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90日。后续治疗以实际发生为准。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医院的过错比例为70%,一次性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当地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6余万元。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本医疗纠纷案发生在年,患方代理人查找在此之前关于室缺与主动脉瓣关系介入治疗相应规定及诊疗规范,查找到年即有相应指南予以规范,并提交鉴定机构,患方的代理意见全部被鉴定意见采纳。
《先天性心脏病经导管介入治疗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