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心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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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13 9:09:00

一、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六)有暴力倾向、危险性评估达3级以上属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

(七)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但实际存在困难的群众;

(八)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按照《郎溪县城乡低收入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民救〔〕98号)执行。

二、救助范围

(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但实际存在困难的群众和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要考虑收入水平略高于贫困人口的群体,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种”确定,也可以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Ⅱ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费用范围参照我县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后,其合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40%计算。对实行按病种付费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

2.镶牙、整容、矫形、配镜;

3.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

4.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

5.其他由县医疗保障局认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的情形。

三、救助标准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和有暴力倾向且危险性评估达3级以上属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中:

1.特困供养人员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费用根据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由医疗救助金按80%比例救助,每次救助最高为元,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

2.低保对象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按70%比例救助,每次救助最高为元,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3.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有暴力倾向、危险性评估达3级以上属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根据《郎溪县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护治疗管理暂行规定》(郎*〔〕6号)有关规定,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按70%比例救助,每次救助最高为元,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5、对已参保、参合的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但实际存在困难的群众和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患第四条第(一)点规定病种或自付费用数额大,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1万元为医疗救助起付线,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按50%比例救助,每次救助最高为元,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6、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儿的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41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7、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后,其合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40%计算。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但实际存在困难的群众和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1万元为医疗救助起付线,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将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四、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保资金。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三)规范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每次救助最高标准为元,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1)城乡医疗申请基本信息表

审核主体

乡镇人民*府(十字铺茶场)

受理条件

1、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在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机构就医,凭相关证件在医疗救助平台直接救助。

2、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和未在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机构就医的重点救助对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十字铺茶场)经办站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法定期限

每月15日上报至县医疗保障局

承诺期限

按法定期限办理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审批主体

县医疗保障局

审批条件

自接到乡镇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

法定期限

8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按法定期限办理。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附后

(2)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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