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心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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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5 2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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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惠民*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

1.学前幼儿资助金。对经教育行*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补助元/生?年。每年省、市下达资助名额后,符合条件的幼儿家长向所在园提交申请,幼儿园按名额评定。

2.学前营养改善计划。对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农村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班)就读的儿童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元/人?年(每生每天补助4元,每年按天计算),不足部分由幼儿家长承担。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直接享受,不用申请。

二、义务教育“三免两补”

1.三免: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住宿费。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直接享受,不用申请。

2.两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每生提供午餐补助费元/学期,采取学校供餐方式为学生提供中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学生直接享受,不用申请。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元/年,初中生元/年。每学期,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申请,学校按名额评定。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费补助,标准为0元/生?年。每年9月,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申请,学校按名额评定。

四、贵阳市民族乡和贫困乡普通高中免除学费

凡户籍为贵阳市贫困乡民族乡(开阳县包含禾丰、南江、宅吉、高寨4个乡)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按照高中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每学期,符合条件的学生到学校免学费窗口报名直接免除。

五、普通高中免学费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困难学生,按照高中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每学期,符合条件的学生到学校免学费窗口报名直接免除。

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标准为0元/生?年。每学期,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申请,学校按名额评定。

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免学费

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均免学费,标准为0元/生?年。每学期,符合条件的学生到学校免学费窗口报名直接免除。

八、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学校就读期间,实施以下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元/生?年;

2.免(补)教科书费,标准为元/生?年;

3.免(补)住宿费,标准为元/生?年。

享受免(补)住宿费对象应为在校寄宿学生。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元/生?年;

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元/生?年、专科(高职)3元/生?年。

每年9月,在省内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在省外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开阳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

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在开阳县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标准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贷额度不超过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贷额度上限为10元。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财*贴息。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在3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毕业第四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3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学生办理贷款后,可随时申请提前还款。每年7月至9月符合条件的学生前往开阳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开阳县教育局咨询

开阳县教育局 

2、援助范围

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刑事案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或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法律援助的形式

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民事、行*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办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4、援助流程

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证据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二、公证惠民措施

1、1万元以下继承公证,无需全部继承人到场

对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涉农补贴、住房公积金、证券基金等遗产价值累计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的简易公证程序,可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持继承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即可办理,无需全部继承人到场。

2、为老孕残人员提供优先服务

为老年人(70岁以上)、孕妇、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出证等。对老、孕、残当事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的,开阳县公证处派公证员提供上门服务。

年9月10日

卫计服务惠民*策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惠民*策

1、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免费建立和更新居民健康档案,加强档案质量管理,重点是65岁以上老人、慢性病患者、重精患者、孕产妇、0-6岁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管理。

2、健康教育。免费开展健康教育服务,提供健康印刷资料、观看健康教育音像资料及健康教育宣传栏、参加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健康知识讲座,接受个体化健康教育服务等。

3、预防接种。免费为0—6岁儿童接种国家规定的一类疫苗。

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对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并做好有关处理工作。

5、儿童健康管理。对辖区内0-6岁儿童进行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和健康问题处理。

6、为孕产妇免费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对每个孕产妇至少进行5次孕期指导,包括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孕期心理、孕期营养等指导;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包括产后42天健康检查),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7、老年人健康管理。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包括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腹部黑白B超项目。

8、慢性病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群进行登记管理。随访包括询问病情、体格检查及提供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

9、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对发现的重精患者,按照知情同意原则,对同意管理的患者均纳入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居家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卫生院每年对患者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随访,在*策范围内,免费向患者提供药物治疗,并进行康复指导,同时全部进行网络管理。

10、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监督协管工作,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开展食源性疾病、计划生育及相关信息报告。

11、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是对65岁以上老年人和0-6岁儿童进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

二、妇幼健康服务惠民*策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儿童保健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2)服务内容: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免费提供;各村卫生室负责咨询、随访管理。

2、孕产妇管理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2)服务内容:孕早期健康管理、孕中期健康管理、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免费提供;各村卫生室负责咨询、随访管理。

*策-

3、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育龄群众。

(2)服务内容: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免费提供或药具自助箱自主获取。

(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计划怀孕夫妇。

(2)服务内容: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其中医学检查内容有14项,包括实验室检查9项,病*筛查4项,影像学检查1项。该服务项目由群众做到知情自愿,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服务获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具体提供,各村卫生室负责提供咨询和随访服务。

2、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1)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妇女。

(2)服务内容:对辖区内计怀孕妇女免费提供口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及相关健康咨询指导,免费发放叶酸并跟踪随访。

(3)服务获取:计怀孕妇女在怀孕前3个月可到属地乡镇卫生院免费接受咨询和领取叶酸。

3、预防艾滋病梅*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孕妇。

(2)服务内容:对辖区内居住的孕妇免费进行艾滋病、梅*和乙肝筛查检测服务;为全县范围内检测发现的所有艾滋病、梅*、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尽早提供免费、规范的综合干预服务。

(3)服务获取:怀孕后及时到属地乡镇卫生院免费接受体检并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持《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接受产前检查时,免费获得一次艾滋病、梅*和乙肝筛查检测服务;对阳性孕妇所生新生儿获得免费干预治疗。

4、国家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1)服务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至少有一方开阳县户籍且在本县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为免费婚检对象。

(2)服务内容:婚检机构免费为婚检对象提供婚前医学咨询和医学指导,提供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胸透、血常规、尿常规检查、乙肝表面抗原及转氨酶检查、梅*筛查、女性阴道分泌物及滴虫、霉菌检查等医学服务;根据检查结果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3)服务获取:需要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对象可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接受服务;可到乡镇卫生院咨询。

5、农村妇女“两癌”筛查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35-64岁农村妇女。

(2)服务内容:宫颈癌筛查和乳腺癌筛查

(3)服务获取:服务对象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乡镇卫生免费接受检查。

*策-

三、疾病预防控制惠民*策

1、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免费进行卫生检测。

2、免费进行检验复核、履行国家监督和检测任务以及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需要而开展的卫生检测和委托性卫生防疫工作。

3、预防接种服务: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并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为适龄儿童接种一类疫苗。

4、结核病防治: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确认后,医院向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进行治疗;疑似肺结核医院诊断时,医院免费提供痰涂片检查;确认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免费提供3次痰涂片检查和2次X光胸片检查。

5、艾滋病: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药物;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都可得到免费咨询和初筛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病*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免收上学费用;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活动,增加收入;根据省民*厅、省财*厅(黔民发〔〕8号)下发《关于发放全省艾滋病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我省发放艾滋病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6、麻风病:辖区内麻风病人实行免费检测、诊断、治疗,对患者家属免费开展十年监测。

7、社区戒*药物(美沙酮)维持治疗:对我县阿片类(主要指海洛因)成瘾吸*人员免费进行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

8、到卫生院免费获取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免费参与健康知识讲座。

9、惊厥性癫痫患者:免费筛查和复诊,对符合条件的确诊患者提供免费治疗药品。

1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可疑患者进行免费复查,对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免费治疗药品。

四、医疗健康扶贫相关*策(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

1、“三个一批”--患7类13种大病自付费用为0。7类13种大病分别为: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洛四联症及合并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

--对患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关节)、重性精神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障碍)、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风湿性心脏病、老年性痴呆、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血友病、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炎、强制性脊柱炎、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丙型病*性肝炎、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功能减退、甲亢(并侵润性突眼、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帕金森、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药物治疗、地中海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疾病、肺间质纤维化、矽肺(尘肺)、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脏搭桥术后、血管支架植入后、各类严重肿瘤(新农合按病种门诊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等41种慢性病的施行%家庭医师签约服务管理。

--重病兜底保障即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民*医疗救助”过后,自付费用仍然过高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对其进行专项扶助。

2、“四个提高”--提高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10%(县级60%、乡镇级70%、村级80%)、提高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10%(县级80%、乡镇级90%)、提高新农合住院封顶线(15万-20万)、新农合大病保险比例分段提高

3、“四重医疗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民*医疗救助、医疗扶助

4、“两个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元起付)、自付费用降低(自付费用在10%以内)。

5、“一个减免”--县内就医减免起付线。

6、“住院优惠*策”--医院“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诊绿色通道等。

7、施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后,家庭医生每年上门健康体检1次、对患慢性病的将由家庭医师服务团队跟踪管理。

8、“康复通”两年贴息贷款。

五、惠民医疗*策

(一)惠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医院、医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惠民医疗服务对象范围

1.贵阳市城乡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贵阳市县级以上人民*府认定的城乡居民中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享受惠民医疗服务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均能在惠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惠民医疗服务,减免、优惠相关医疗费用:

1.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县级以上民*部门出具的困难群众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惠民医疗服务的减免、优惠标准

1.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

2.符合《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用,除药费、输血费、材料费外可减免50%,每人每年累计减免医疗费用不超过1万元。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实施减免时,应先扣除报销部分,再对个人自付部分进行减免。

3.在非惠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不享受相关优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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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策

1.新农合个人缴费*策。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财*厅、贵州省民*厅《关于—年度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黔卫计发[]69号)文件精神,、、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元/人、元/人。

2、全省新农合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达80%(终末期肾病血透90%)的医疗保障工作。

3、符合《贵州省新农合肺结核实施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卫办发号)文件规定的肺结核患者,医院救治实施包干治疗,救治费用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偿救治费用标准15%,新农合补偿救治费用标准的85%,患者在规定治疗范围内不再缴纳费用。

4、使用中药配方治疗相关疾病,诊断与用药相符的中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5、将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精神分裂症等41种特慢病纳入住院报销。

6、.全面推进实施大病保险保障*策。利用新农合基金为参合人员购买大病保险,对参合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元以上的大病人群(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对象自付医药费超过元),超过的自付部分医药费实行分段累计补偿(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对象分段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使大病保险保障度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可再提高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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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生服务惠民*策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0元,子女在14周岁以下。

2.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月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元的“关爱女孩奖”,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3.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子户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40周岁为止。

4.农村年以来(三代以上)均执行计划生育*策的家庭,予以表彰奖励。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元。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除社保部门兑现30元缴费补贴外,计生部门人均每年40元缴费补贴。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每月再增发基础养老金补贴元。

4.农村低保户中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贷款缴纳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费的,由*府给予贷款贴息。

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属低保户的,夫妻双方及子女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民*部门核准对象和金额后,随保障对象的低保金一并以社会化发放方式兑现,所需资金由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原渠道承担。

6.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由县级财*全额承担。

7.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

8.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所在区(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向当地民*部门提供保障对象名单,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元的补贴。

9.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元的奖励扶助金。

10.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符合申请租赁所在地保障性住房的,给予应保尽保。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双方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4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8元。

2.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节育并发症一级3元、二级2元、三级0元。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城镇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在享受国家和省特别扶助制度的基础上,对夫妇双方每年每人再给予1元的关爱扶助金,直至身故。

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父母亡故的,给予0元一次性抚慰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

2.对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就读学前教育的优先照顾,为经济困难家庭适度减免费用;中职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生中县级以下户口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1元;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因难学生,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1元;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平均获得国家助学金元。

3.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对计生“两户”家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收任何费用。

4.划拨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

5.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五)全力助推计划生育家庭圆梦小康行动计划

1.失独家庭在省3万元的标准上增发2万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群众,在经过国家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一级对象发放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二级对象每月发放生活补贴元,三级和四级对象每月发放生活补贴元。

3.对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农村独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的考生,每人一次性奖励元;低保家庭考生一次性奖励0元。

4.对夫妇双方其中一方为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经国家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1—4级家庭)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后,小学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元,高中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元,大学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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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贵州省计划生育基本*策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4)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

(1)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2)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

(3)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5、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策-

年9月10日

住建局惠民*策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一)保障对象

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参加工作大学毕业生、在我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县内进城务工人员。具体*策咨询开阳县住房保障中心,-。

(二)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三)保障标准

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1.实物配租:家庭人口2人(含2人)分配一室一厅户型;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分配两室一厅户型。

2.住房租赁补贴:1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补贴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即: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4元*(15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

(四)申请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

第一条申请租金减免对象

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

第二条租金减免范围、标准

(一)申请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按实际缴交租金的%比例减免;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实际缴交租金的50%比例减免;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优抚对象的,按实际缴交租金的50%比例减免;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须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材料),按实际缴交租金的50%比例减免。

申请家庭有上述多种情况的,租金减免可累计,直至租金减为零。

第三条申请租金减免家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疾病诊断书》、优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应证明材料,到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房屋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的,进入审核程序。

年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策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三)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农危改补助

(一)拥有安全住房的。

(二)无房户。

(三)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策的。

(四)已列入或已实施异地扶贫搬迁的。

(五)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

(六)已经遗弃的危房。

二、申报程序

危房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府→乡(镇)人民*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府→县(市、区)人民*府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三、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后,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四、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户(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每户补助1万元/户;未纳入4类重点对象的其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统筹组织实施。贵阳市:一级危房每户补助8元,二级危房每户补助元,三级危房每户补助6元。

五、农村危房改造建房面积标准

(一)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但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

(二)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但不得低于13平方米。

六、改造方式

(一)危房改造优先选择加固方式,二、三级危房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

(二)新建住房面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可为将来发展预留空间和接口。

(三)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七、质量安全监督

为保证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属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必须做到4个“到现场”,即房屋选址到现场、基础放线到现场、砌筑制梁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八、资金拨付方式

补助资金在验收后10日内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危改户。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补助款或收取任何费用。

年9月10日

财*局惠民*策

(一)扶持产业

各申报主体上报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原则上按照《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年)》中的产业进行选项。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类项目。

(二)申报范围

根据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策要求,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的申报范围为20个非贫困县,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6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产业化发展项目的资金安排及使用按照涉农资金整合相关文件执行,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

(三)主要*策

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和财*补助等。

2.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扶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产业化发展项目,财*补助主要用于扶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产业化发展项目。

3.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地方农发机构建立贷款贴息项目库,在当年第一季度根据项目申报单位在上年会计年度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结算。贴息期限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4.贷款贴息项目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向。

5.财*补助项目自筹资金不能低于所申请的财*资金额度。自筹资金总额中含有流动资金的,扣除流动资金后,余额须达到上述要求。

6.财*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部令8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7.鼓励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51号)对财*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

8.鼓励申报单位开展统筹整合土地治理和产业化两类项目,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优先安排得到省扶贫产业基金、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申报要求

1.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项目对优化农业结构、做大做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带动就业作用明显。

2.财*补助项目

(1)资源优势突出,区域优势明显,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市场潜力大,辐射带动能力强,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3)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先进,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4)投资估算合理,筹资方案可行,自筹资金有保障。

(5)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合法。

(6)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

(五)资金规模

1.财*补助项目。涉农企业财*资金不高于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资金不高于万元。

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自筹资金的能力以及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申请扶持的财*补助资金额度。

2.贷款贴息项目。单个贷款贴息项目一般财*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万元,最低不能少于20万元。

(六)项目单位条件

1.涉农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农民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且经营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一事一议项目由*府奖补物资,群众投工投劳,土地不赔偿,项目建设依托两委实施,水泥路灯物质由县级统一采购,建设内容含通组路、串户路、三改三治、文体活动设施、便民设施、污水处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垃圾收集处理、照明设施。

年9月29日

一事一议惠民*策

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

发改局惠民*策

1.易地扶贫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是指*府主导、群众自愿参与,将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到生存与发展条件较好地方,从根本上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方式。多年的试点经验表明,这是目前最彻底、最有效的脱贫途径之一。

2.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条件

搬迁对象为“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同时满足下列两项基本条件。

(1)迁出地区域条件,迁出地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②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③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

④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⑤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2)搬迁家庭个体条件。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拆除旧房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②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③生活在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

④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

⑤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由*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府所有,也可结合民*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3.严禁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范围的情况:

(1)严禁将不符合“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区域条件的人口纳入搬迁范围;

(2)严禁将工程移民、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移民、征地拆迁人口纳入搬迁*策补助范围;

(3)严禁将已享受扶贫生态移民*策群众纳入搬迁*策补助范围;

(4)严禁将财*供养人员、不符合整体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纳入搬迁对象;

(5)严禁将已脱贫的人口纳入搬迁对象;

(6)严禁人为拆户搬迁;

(7)严禁人为拼凑实施自然村寨整体搬迁;

(8)严控两人以下人口户搬迁和拆户搬迁,1-2人的可由县里无偿提供保障房,不给产权,或送到民*福利院。

4.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程序:

由各县(市、区、特区)组织发改、扶贫、移民等部门和乡(镇)、村干部组成的若干工作小分队,分乡分村包片深入基层和贫困农户家庭调查了解,按照选定搬迁对象目标区域、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复议公示、乡(镇)*府复核再公示、县(市、区、特区)初审、市(州)审批、省抽查确认等11个步骤进行搬迁对象识别。

5.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复绿*策:

搬迁对象搬迁后,其原居住地所有住房和附属设施应全部拆除并进行宅基地复垦复绿。不愿意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的农户,不能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对搬迁后拒不拆除旧房的,取消易地扶贫搬迁资格。

6.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

坚持城镇化集中安置,以县城安置为主,中心集镇安置为辅,不得农村搬农村,不得搞分散安置。

严禁将安置点定在有地灾等安全隐患的地方;严禁将安置点选在挖填方量等耗资量大的地方;严禁从山下搬到山上,从“屎窝”搬到“尿窝”,就地就近安置;严禁将安置点选在水、电、路、讯几不通,学校、医院、市场几没有的“边旮吊”地方;严禁采购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安置。

7.住房建设面积控制: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严禁超标准建设安置房。

8.住房建设方式及成本控制: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府统规统建,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房屋主体造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元。严禁偷工减料、降低标准建设安置房;严禁搞形象工程豪华装修;严禁将什么都没有的毛坯房交给群众;严禁因安置而增加群众负担;严禁搬迁户私自转让安置房;严控人口多的搬迁户住小面积。

9.补助标准和奖励*策:

贵阳市“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标准为: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

——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人均奖励1.5万元,自行完成旧宅基地复垦复绿的,按人均0.3万元进行补贴。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人均2万元。

10.住房补助和奖励资金兑现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旧房拆除复垦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安置住房。住房补助、拆除旧房奖励节余资金首先用于住房简单装修,在此基础上仍有结余的,用于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不得向搬迁群众发放现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由*府统筹用于建设集中安置点内部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能发给搬迁对象。

11.搬迁后原有土地处理办法:

农户搬迁后,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府各项惠农补贴和*策待遇不变。

12.社会保障*策:

群众搬迁之后,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进行转移、接续。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策。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符合条件的都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3.就业和产业扶持*策

(1)职业技能培训*策。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中的青壮年劳动力,由县人民*府整合资源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职业劳动技能。

(2)创业就业扶持。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和能够释放的就业创业条件为依托,积极引导和帮助搬迁群众尽快实现就业。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对于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优惠*策。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搬迁群众倾斜,优先解决搬迁群众中的“”人员就业。

(3)产业发展支持。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和扶持搬迁群众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和商贸运输服务业等。可根据当地实际,将原有承包地进行流转,原有各项支农惠农补贴不变;也可以结合农业开发、退耕还林和产业扶贫*策,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发展山地特色高效农业。

年9月10日

旅发中心惠民*策

1.为深入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工作,按照《贵阳市财*局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关于下达年度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筑财行〔〕号)文件精神,禾丰乡王车村、南龙乡田坎村、宅吉乡潘洞村各获得补助资金¥15.00万元,共计¥45.00万元。

2.按照贵州省财*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下达年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的通知》(黔财行〔〕号)文件精神,下达开阳县地方项目补助资金¥29.00万元用于全省“旅游厕所革命”项目库的厕所建设补助,拟将此笔资金补助给开阳县参与全省“旅游厕所革命”项目库厕所建设的6家公司。分别是贵州开阳南江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12.00万元、贵州青蓝紫富硒茶业有限公司¥5.00万元、贵州清河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5.00万元、贵州开阳久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00万元、贵州开阳天坑旅游有限公司¥2.00万元、开阳县白马峪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2.00万元。

3.根据贵州省财*厅《关于做好年旅游厕所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黔财行〔〕76号)文件精神和《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标准)》,我中心年按照省、市旅游厕所建设任务完成新建和改建旅游厕所20座,获得补助资金共计¥50.00万元。拟划拨旅游厕所补助资金¥22.00万元给开阳县综合执法局所辖11座县城区旅游厕所;划拨旅游厕所补助资金¥28.00万给开阳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所辖9座乡村旅游厕所。

年9月10日

民*局惠民*策

一、城乡低保

1.申请:凡持有本地区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社区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成员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3.民主评困:村(居)委会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拟上报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对申请人家庭和“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5天以上。

4.审核审查:乡镇、社区对以上操作程序及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召开城乡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5天以上。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民*局。

5.审批:县民*局对以上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召开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5天以上。

6.城乡低保标准:年城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城乡低保保障金的发放实行补差制,按月发放。

二、城乡医疗救助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重病患者(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具有非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低于或等于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指具有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内的家庭);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负有肇事责任者)、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等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伤害的人员不予救助;救助对象未按本方案救助程序就诊的,不适用本方案。

(二)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由申请人向所在乡(镇)或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府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并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或社区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后送民*局审批。县民*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进行救助。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在日常是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本市因病、因灾等造成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性生活救助的措施。

(一)临时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非本县户籍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本县行*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具有相对固定工作(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准)持续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或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支出超出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县人民*府民*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府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和诚信申报承诺,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上报县民*局。县民*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审批意见。

四、特困供养

(一)特困供养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4.县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二)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府(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后,报区(市、县)民*部门审批。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府(社区服务中心)开展调查核实。

3.(市、县)民*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府(社区服务中心)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同时建立“一人一档”个人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实行城乡统一、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统一。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并根据城市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提高。

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全自理标准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半护理标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全护理标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亲生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1、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府提出申请。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孤儿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2、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府对申请人及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监护人与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签订《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一式两份,填写《儿童信息登记审核表》,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府签署审核意见,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审核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部门审批。

3、县级民*部门进一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报上级部门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函告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府,并为社会散居孤儿办理银行账户。监护人凭孤儿个人身份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六、参战人员生活补助

对象:参战退役人员是指在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申请的对象是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申请: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退伍证原件与复印件、参战依据(如档案内原始作战记载、立功受奖证书上作战记载等)到乡镇社会事务办或人社中心填写《贵州省部分*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

审核:乡镇审核材料合格后,申请人将《贵州省部分*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拿到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后交乡镇社会事务办或人社中心审核盖章,并由乡镇社事办或人社中心将盖章后的表及申请人提供的系列材料报县民*局优抚安置科审核。

审批:县民*局优安科审核通过后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报市民*局、省民*厅审核,省民*厅通过审核后即可发放申请人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时间从身份已经认定的时候起执行。如县民*局优安科审核不通过,会将未通过理由写到审核表上,交乡镇通知本人告知其原因。

七、带病回乡退伍*人补助

对象:带病回乡退伍*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申请: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退伍证原件与复印件、档案内记录带病回乡的依据到乡镇社会事务办或人社中心填写《开阳县带病回乡退伍*人审批表》。

审核:乡镇审核材料合格后,申请人将《开阳县带病回乡退伍*人审批表》拿到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后交乡镇社事办或人社中心审核盖章,并由乡镇社事办或人社中心将盖章后的表及申请人提供的系列材料报县民*局优抚安置科审核。

审批:县局优安科根据《民*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审核申请人病种是否满足条件,通过后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报市、省审核,省厅通过审核后即可发放申请人带病回乡退伍*人补助,发放时间从身份已经认定的时候起执行。如县优安科审核不通过,会将未通过理由写到审核表上,交乡镇通知本人告知其原因。

八、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对象: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申报需满足:申请人必须是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申请: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退伍证原件与复印件、退伍登记表等依据到乡镇社会事务办或人社中心填写《开阳县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审批表》。

审核:乡镇审核材料合格后,申请人将《开阳县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审批表》拿到村委会审核盖章后交乡镇社事办或人社中心审核盖章,并由乡镇社事办或人社中心将盖章后的表及申请人提供的系列材料报县民*局优抚安置科审核。

审批:县局优安科审核通过后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报市局、省厅审核,省民*厅通过审核后即可发放申请人带病回乡退伍*人补助,发放时间从身份已经认定的时候起执行。如县民*局优安科审核不通过,会将未通过理由写到审核表上,交乡镇通知本人告知其原因。

九、退役安置

入伍后由县武装部提供入伍花名册到县退伍安置办公室。

次年,根据县武装部提供的名单与自行到县退伍安置办报到的名单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接收退役士兵报到、档案,待接收完毕后审核其档案确定身份和服役时间,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审核通过后,给予安置。

备注: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只发放服义务兵兵役期间。

十、惠民殡葬

(一)惠民殡葬享受范围:凡贵阳市户籍和持有贵阳市辖区有效居住证的亡故居民以及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遗体。

(二)惠民殡葬减免项目及金额:免费提供殡仪范围项目及金额

1.人工抬运元/次(不含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抬运)

2.车辆接运元/具(普通灵车接运,不含送灰)

3.单间停放40元/次

4.遗体火化元/具或元/具(含捡骨灰和骨灰袋1个)

5.骨灰寄存72元(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费用由殡仪馆承担)

免费项目:*府已为每具遗体火化支付给殡仪馆车辆接运、人工抬运、单间停放、遗体火化费用。如需选择其它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殡仪馆在物价部门所报备标准进行收费。

自费项目:逝者骨灰须用殡仪服务车辆运送的,按元/具收取;如需遗体接运配套服务费(哀乐费)的,在取得逝者家属同意后,按80元/次收取。

殡仪馆殡仪收费服务项目:殡仪馆必须向逝者家属介绍清楚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在取得逝者家属同意后方可开展服务,不得诱导、捆绑和强制消费,殡仪馆必须为殡仪服务收费所有项目向逝者家属列出项目清单和开具发票或收据。

楠木渡镇、冯三镇、龙岗镇、花梨镇、高寨乡5台殡仪服务车辆的送灰费和遗体接运配套服务费(哀乐费)由逝者家属直接付给殡仪服务车辆驾驶员,殡仪馆不得代收。

逝者家属选择豪华灵车的,不享受“车辆接运元/具”的惠民免费服务;逝者家属选择遗体火化炉型低于元的不补差额,据实付给殡仪单位,不补给家属;超出惠民服务标准,选择其它个性化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逝者家属自行承担。

十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策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申请人向流浪乞讨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或救助来站,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及相关情况。

收到申请后,救助站对流浪乞讨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救助站给予书面回复。

对救助离站、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的人员,按规定办理离站手续。

十二、高龄补贴

对象:开阳县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申请:凭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如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审核: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查核实评议后,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评议。无异议后将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社区)。乡(镇、社区)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登记和造册,并录入个人信息,审核无误后,报县老龄办。

审批:县老龄办收到乡(镇、社区)上报材料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

标准: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6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元,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元。

十三、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

对象和范围:本县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简称倒损住房)的农村居民。

补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灾后恢复重建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等。

2.村委会受理: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并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核。

3.乡镇审核:接到村委会提交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查并及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完成核定工作。根据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局。

4.县民*局审批:县民*局接到乡镇上报材料后,组织专门人员入户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召开局办公会议研究,并根据相关*策法规作出是否批准决定进行审批。对通过审批的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张榜公示,对没有通过审批的予以情况说明。

十四、*策性农房灾害保险

对象和范围:本县范围内具有本县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农户。

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1.自然灾害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专线进行报案,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社会事务人、驻村干部以及县保险支公司途径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须在30分钟内联系报案人,约定现场查勘时间,一般赔案原则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一般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

2.农户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农房灾害保险事故证明,逐一由乡镇派出所、社会事务办、县民*局签字盖章确认后上交保险公司完善理赔程序。

3.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在被保险人所在乡(镇)、村组进行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承保公司应在7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年9月10日

民宗局惠民*策

一、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策

1、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策:根据《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部分中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通知》(筑教发〔〕21号)精神,少数民族学生报考高中时,加分分值调整为5分。

2、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策: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

二、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二)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和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与变更民族成份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2、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在县级*府网站或当地媒体公示,将《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与变更民族成份相关的证明材料上报贵阳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

3、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与变更民族成份相关的证明材料一起上报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4、收到审批完结通知后,在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制作《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5、申请人持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的《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和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民贸民品优惠*策

国家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策的主要内容为:一是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策,由中央财*贴息。二是中央财*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予以支持。贴息贷款规模每年10亿元,利息补贴仍由中央财*和省级财*各负担一半;三是中央财*每年安排适量补助资金,用于扶持边销茶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四是继续对边销茶生产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的*策。此外,经批准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和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享受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策,由中央财*贴息。

上述*策均由县级民族、财*、人行等部门指导落实,按照《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民贸民品优惠*策推动民族地区加快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33号)、《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黔财综〔〕45号)、《关于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拨付相关事宜的通知》(黔财金〔〕7号)、《贵州省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贴息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黔财企〔〕44号)等文件执行。

年9月10日

人社局惠民*策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策

年满16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1元、1元、0元共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元至元的,补贴30元,缴费元至元的,补贴60元;缴费元至0元的,补贴90元。

符合*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元(中央财*补贴70元,市、县各补贴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另外,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10元(市县各5元)。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且年平均缴费档次达到元及以上的,还可按下列标准增发基础养老金:1.年平均缴费在元至元的,每月增发20元;2.年平均缴费档次在元以上但不超过1元的,每月增发40元;3.年平均缴费档次在1元以上的,每月增发6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策

*策执行时间

从年7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补缴对象

参加了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在窗口期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正在办理待遇领取人员。按自愿原则,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待遇的计发

补缴的缴费计入个人账户,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分个月领取完毕。补缴后领取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原个人账户养老金+补缴个人账户养老金(三个部分组成;只享受国家基础养老金人员的待遇在补缴后的次月待遇变化如下:原国家基础养老金70元+地方基础养老金70元+个人账户余额/对应计发月数)。补缴的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后一样可以继承。

补缴档次的设置

补缴档次分为0元、0元、10元、00元、20元、0元六个档次,待遇享受人员补缴后可增加的养老金分别为36元、72元、元、元、元和元。

三、职业培训*策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1、贫困家庭子女;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6、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四、职业培训补贴*策

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享受培训的人员免费参加培训,一般技能培训元/天/人,家*、护工培训元/天/人,驾驶培训元/人,创业培训元/天/人。培训后首次拨付70%,稳岗就业超过3个月拨付剩余30%(不包含驾驶培训)。

五、社会保险补贴*策

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策

补贴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区域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补贴程序

开阳县按照企业自行申报、县人社局初审、市人社局复审、公示、拨款等。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不超过上年度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七、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贵阳市*府令第21号)(部分摘取)

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持《营业执照》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用人单位于每月25日前到所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于每月15日前到所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为职工缴费;

(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缴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市现行相关*策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原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缴足不得少于1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应当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本市上一年度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年均基本医疗费用为基数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清。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停划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含门诊转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设置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普通住院的,支付的起付金额逐次递减,最低不超过起付标准的50%。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承担一次住院起付金额。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住院治疗(含门诊转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设一次最高支付限额。即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参保人员住院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各承担50%,个人缴纳部分统一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一年一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在每年1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缴纳的,不得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已实现全国除“港澳台”外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八、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部分摘取)

适用范围

本市行*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于每月10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本单位每一个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计算。本单位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二)女职工*策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

从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其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参保单位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次日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由参保单位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给予补偿。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九、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部分摘取)

适用范围

本市行*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费,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人员花名册;

(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四)市社会保险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缴费费率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职工居民身份证;

(五)市社会保险行*部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创业贷款*策

创业贷款扶持的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指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行*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扶持对象”),以及当年新招用扶持对象的小微企业: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人;

3、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5、刑满释放人员;

6、返乡创业的农民工;

7、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自主创业农民

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范围。

创业贷款的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均最高额度为10万元。

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创业贷款的期限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贷款贴息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部门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第3年不贴息。

对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财*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财*贴息资金按季返还。贷款逾期及展期不贴息。

贷款担保方式

1、反担保:创业贷款可由县担保中心进行担保,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现行反担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供本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另一种是提供可登记的房产抵押。

2、信用贷款:由经办银行授信发放贷款,经过贴息审核给予*策贴息。

十一、自主创业奖励*策

申领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人。

申领条件

1.年1月1日后办理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

2.自主创业并吸纳1人(含1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3.已成功申领过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或返乡创业一次性补助的不再享受该项补贴,每名申领人员只能申领一次自主创业补贴。

自主创业补贴的拨付标准

1.对符合申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0元的自主创业补贴;

2.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人,一次性给予3元的自主创业补贴。

申报受理

自主创业奖励申报由创业项目管辖地的乡镇人民*府、社区服务中心所辖创业服务机构受理。

十二、场租补贴*策

申领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

申领条件

1.年1月1日后办理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租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

3.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4.已成功申领过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不再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每名申领人员只能申领一次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和期限

1.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月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2.对实际月租金低于元的,据实补贴;

3.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受理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由创业项目管辖地的乡镇人民*府、社区服务中心所辖创业服务机构受理。

十三、农民返乡创业奖励*策

申领对象

本县农业户籍外出务工后返乡创业的农民工。

申领条件

1、申领返乡创业帮扶资金的人员须在年满16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0年后曾离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返乡农业户籍人员,并持有区(县、市)或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外出务工证明;

2、有明确的创业项目且正在实施,经村委会核实后由乡(镇)人民*府出据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项目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返乡创业补贴。原已享受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的,不再享受农民返乡创业帮扶资金。

申报受理

申领返乡创业帮扶资金由创业项目管辖地的乡镇人民*府、社区服务中心所辖创业服务机构受理。

十四、创业培训*策

创业培训模式

SIYB项目是国际劳工组织针对微小企业量身订做的培训课程,专门培养潜在和现有的小企业创办者,使他们有能力创办切实可行的企业,提高现有企业的生命力和盈利能力。SIYB培训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四个培训模块。

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均可享受创业补贴培训*策。

GYB、SYB培训已纳入*府补贴培训项目,IYB、EYB培训为有偿培训。

创业培训报名须知

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或《居住证》、与本人身份相关的证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填写《创业培训申请表》。

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或由人社部门统一推荐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学习。

开阳县SIYB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开阳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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