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参保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参保缴费按照每人每年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二、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只在县(市)、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限大理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只限于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城乡低保对象。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元。
2.城乡低保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50%,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40%,年救助封顶线为元。
三、住院救助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其他在册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医院级别,均按照70%予以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为元,年救助封顶线为1元。调整比例自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内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是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可兼顾门诊医疗费用。
(三)救助范围。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2个病种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四)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全州统一,救助比例为70%,年救助封顶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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