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心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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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18 17:34:00
教育惠民*策


  1.学前教育资助:对在经教育行*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元/生·年。元/生·年。


  2.义务教育“三免两补”: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两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县城),补助标准3元/生·天,全年元/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小学元/生·年,初中元/生·年。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标准为1元/生·年。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标准为1元/生·年。


  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属于我省户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外省户籍学生执行国家免学费*策,即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元/生·年。

业务单位:县教育局联系

计生服务惠民*策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②农村放弃*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元。③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元。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元。③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④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元的奖励扶助金。⑥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元的补贴。⑦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不低于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②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元、二级元、三级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③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以上享受*策有一定限定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县计生局。

业务单位:县计生局联系

城乡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2.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重度精神病人,由县民*部门出具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合理剩余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③其他非“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对象,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合理剩余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业务单位:县民*局联系

民*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对象:拥有本县常住户口,且常住一年以上,因病、因灾、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申请审批程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受理并调查核实公示,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社会救助机构审核登记,提出审核救助建议,由县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业务单位:县民*局联系

新农合医疗*策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门诊统筹给予现场减免,市外门诊一律不纳入我县新农合补偿范围(慢性病门诊除外)。门诊补偿及限额:市内市级、县级、乡(镇)级和村级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分别为报销范围内的50%、60%、70%、80%,封顶线元/人/年,家庭成员之间不得串换使用。


   慢性病(肿瘤、肾病综合症、血友病和白血病除外)患者发生的门诊费用均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高血压患者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元;糖尿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1元;心脑血管病变(肺心病、风心病、冠心病、先心病、脑梗塞、脑出血、脑血栓形成恢复期及后遗症期)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元;肿瘤(晚期癌症、恶性肿瘤术后康复期治疗)、肾病综合症、血友病和白血病(含地中海贫血和急性粒细胞性贫血)按照同级住院比例进行补偿,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超过控制标准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对患多种慢性疾病的患者,报销比例相同,报销封顶线各病种执行各自封顶线。在市内中心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元,一般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元,补偿比例为85%;在市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75%;在市内市级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市级)住院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65%,市内定点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在地域区县级合管部门设置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5%,非定点的市内市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市级以下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市级)起付线不变,报销比例下调10%;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小于元的起付线为元,住院总费用-10元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5%,住院总费用在10元以上的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60%。


   慢性病(肿瘤、肾病综合症、血友病和白血病除外)患者发生的门诊费用均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高血压患者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元;糖尿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1元;心脑血管病变(肺心病、风心病、冠心病、先心病、脑梗塞、脑出血、脑血栓形成恢复期及后遗症期)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元;肿瘤(晚期癌症、恶性肿瘤术后康复期治疗)、肾病综合症、血友病和白血病(含地中海贫血和急性粒细胞性贫血)按照同级住院比例进行补偿,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超过控制标准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对患多种慢性疾病的患者,报销比例相同,报销封顶线各病种执行各自封顶线。在市内中心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元,一般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元,补偿比例为85%;在市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75%;在市内市级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市级)住院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65%,市内定点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在地域区县级合管部门设置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5%,非定点的市内市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市级以下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市级)起付线不变,报销比例下调10%;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小于元的起付线为元,住院总费用-10元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5%,住院总费用在10元以上的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60%。


  2.年农村0-18岁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在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报销比例为80%,民*解决20%。


  3.铜仁市重大疾病保险分为大病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保险,由市合医办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铜仁分公司购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保险:参合群众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经新农合*策补偿后,单次个人自付医疗费达到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进行再补偿。重特大疾病保险:参合群众年度内因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一次性医疗总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正常转院的按80%比例补偿(不受诊疗和药品目录限制),封顶线40万元


  4.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人员必须实行转诊审批制度,由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转诊证明书,到县合管局审批(外出务工人员及急诊除外,但入院三天内须电话报县合管局备案)。

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未实行转诊备案的按相应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予以报销;在县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未实行转诊备案的按相应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予以报销;在县外非定点私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未实行转诊备案的按相应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30个百分点予以报销(年1月1日起县外非定点私立医疗机构一律不报)。

业务单位:县合管局联系

农业惠农*策


  1.农作物良种补贴: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2.种粮直补: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3.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畜牧业惠民*策


  1.生猪良种补贴*策: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补助2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40元。补贴方式为财*资金补贴给良种猪精液提供单位,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2.母猪饲养保险*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林业惠民*策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①原*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元/亩(毕节市元/亩)。②完善*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元/亩(毕节市元/亩)。以上为我省-6年实施退耕地造林的补助*策,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策调整后将及时公示群众。


  2.中央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3.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农机具购置补贴


  1.补贴种类: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12大类42小类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进行补贴。其中对水稻插秧机、茶叶机械实行优先补贴。


  2.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最常用机具的补贴标准如下:拖拉机0元/台,大型联合收割机半喂入1元/台、全喂入0元/台,小型联合收割机元/台,微耕机元/台,稻麦脱粒机元/台,碾米机元/台,标准单体大棚1元/个,连栋大棚0元/个。(具体补贴标准因机型大小和生产厂家不同而有差异)。


  3.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4.补贴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购买大棚不得超过20个。其中,购买统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购买大棚不得超过个。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业务单位:县农机中心联系

农村低保*策


  1.低保对象: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农村低保。


  2.评定方式: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乡(镇)、村组织人员向乡(镇)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部门审查批准。


  3.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业务单位:县民*局联系

交通惠农*策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业务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联系

法律援助*策


  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援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案件相关情况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业务单位:县司法局联系

玉屏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专线:338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1元、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元至元的,补贴30元;缴费元至元的,补贴60元;缴费元至元的,补贴90元。符合*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55元,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业务单位:县人社局联系

农村危房改造


  1.改造对象:全县8年和年农村危房摸底统计在册的各类一、二、三级危房。


  2.补助标准:五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万元、0.85万元、0.7万元;低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困难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1.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一般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0.83万元、0.7万元、0.65万元。

业务单位:县住建局联系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1.保障对象:
  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包括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城市有稳定收入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等。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年人、优抚对象、鳏寡孤独、残疾人、原国民*退伍人员、见义勇为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2.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3.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根据属地*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4.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社区)或在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业务单位:县住建局联系

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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