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全体公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的重要举措。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并医保发〔〕62号)要求,为确保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困难群众待遇落实、救助到位。让群众更好的了解医疗救助*策,特将相关*策宣传如下:
一
哪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和享受40%救济对象。重点救助对象由民*局、退役*人事务局进行认定。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重病患者,可以申请成为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低收入救助对象暂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之间的标准确定。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认定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认定条件暂按当年住院治疗发生的*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各项医疗保障等医疗费报销部分,个人负担在3万元以上,且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是由社区、村协助街办、镇*府来完成。上述患者仅可享受住院救助。
二
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哪些待遇及如何申请?
(一)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需要在参保期内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到当地医保办公室进行登记。
(二)普通门诊救助。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需携带相关门诊票据的原件及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各镇(街)的医保办公室进行申报。
(三)大病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尿*症(肾透析)、血友病、器官移植后长期服用抗排异药、苯丙酮尿症等病种的可以享受大病门诊救助。需携带相关门诊票据的原件及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各镇(街)的医保办公室进行申报。
(四)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等重点救医院直接结算医疗救助款。医院结算的重点救助对象及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需携带相关住院票据的原件及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各镇(街)的医保办公室进行申报。
(五)大病关怀救助。重点救助对象身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等24类重特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放弃治疗的,可给予每人一次性元的大病关怀救助。
如有*策咨询请在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时间内咨询各镇(街)医保办公室或医保局医疗救助科。医保局医疗救助科咨询。
如有*策咨询请在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时间内咨询各镇(街)医保办公室或医保局医疗救助科。医保局医疗救助科-。
编辑:武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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