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府通过现金救助方式,帮助困难居民因医治疾病而影响基本生活的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凡具有本园区常住户口,因医治疾病而影响基本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对象(指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
(三)孤儿;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患癌症、尿*症、白血病等疾病,因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对象)。
救助形式和标准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采取资助参保、门诊、住院限额救助等形式予以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一)资助参保1.资助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指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孤儿、精简老职工;
2.资助标准。全额资助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50%比例给予资助。
3.资助方式。资助对象以当年12月数据为准,资金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由园区社会事业局于次年1月底前收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转交社保服务中心,社保服务中心筹集资金为资助对象办理参保缴费。多重身份的不重复参保,可进行多种身份标识。
(二)住院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它各种商业保险赔付、医疗单位减免等款项后,剩余的在报账目录范围内的住院自付费用。(简称为“*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下同),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救助。
特困供养对象、孤儿救助比例为%;
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救助比例为7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得超过00元;
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患癌症、尿*症、白血病等疾病,因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扣除城乡居民医保、各种商业保险赔付、医疗单位减免和社会捐助等款项后,剩余的在报账目录范围内的住院自付费用累计超过元以上的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元。每年只救助一次,在每年10月底前申报,个人当年11月-12月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次年进行救助。
(三)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指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孤儿。
救助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尿*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
救助标准:符合救助的门诊费用,必须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门诊药费和检查费用。救助起付线为元,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扣除报账后剩余金额)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原则上全年个人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元。
(一)在园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实行“一站式”服务救助,其医疗救助程序如下。1.在乡镇(办事处)民*所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进行身份登记,领取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申请表。
2.在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办理手续时,提供低保证、五保证、新农合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核实参保身份信息。
3.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系统自动生成对象按救助*策应该享受的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经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金额。
4.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医保部门定期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二)不能实行医疗一站式结算的,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患者本人或委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镇(街道、办事处)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初审后统一报园区社保服务中心进行审核,通过“惠民一卡通”流程发放。-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