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患了高血压、心脏病之类的疾病,买重疾险,基本上是被拒保的,即使隐瞒不说,强行购买,保险公司也很容易查出来,被拒赔是大概率事件。
山东蒲小姐就是这种情形,长城人寿果然拒赔了。没办法,只能找法院说理去,她能赢回保险金10万元吗?
真实案例
甲状腺癌症,图片来之网络年3月,蒲小姐通过代理人在长城人寿购买了康健人生两全险,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年保费元。
年12月,蒲小姐被诊断为甲状腺癌。
年1月,蒲小姐向长城人寿申请重疾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说蒲小姐买保险之前多次住院未如实告知。
以下是保险公司调查到蒲小姐的住院记录:
年12月1日至年12月15日因“冠心病”住院;
年12月19日至年12月27日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2级”住院;
年7月16日至年7月24日因“高血压3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院;
年12月13日至年12月19日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2级”住院治疗。
因此,长城人寿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5款之规定,拒赔保险金,但退回累计已交保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蒲小姐不服,上诉至法院,法官判她胜诉,限长城人寿10日内给付保险金,并承担此案诉讼费元。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图片来之网络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1、蒲小姐是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吗?2、蒲小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赔合法有理吗?首先,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蒲小姐确实没有书面如实告知住院情况,但根据她提供与代理人的电话录音,她确实已经口头告诉代理人自己有住院,且买保险之前,保险公司也安排了相关体检,说明蒲小姐不存在重大过失未告知。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6款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该拒赔。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再者,蒲小姐未告知的住院病情并无甲状腺疾病或癌症疾病,且未告知的内容与甲状腺癌不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也不应该拒赔。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保险事故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支持了蒲小姐胜诉。
三木观点
我的观点,图片来之网络虚惊一场,几经周折,蒲小姐最终还是拿到了赔偿金,但却要付一笔律师费,谈不上大获全胜。
其实,蒲小姐并无过错,错在代理人没有把投保工作做细致,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既然已经告诉你有住院,也安排了体检,为啥投保上的住院情况没有如实填写呢?
假设如实填写了,长城人寿就没有任何理由拒赔了,也就没有后来的官司。
当然,如果都如实填写了,按照重疾险的核保要求,高血压,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估计也难买重疾险啦,不过防癌险是没问题的,况且理赔的是癌症。
健康状况不佳,想买保险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但还是应该如实告知,即使这家买不了,再去别家去试试,不同保险公司的核保尺度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三木不建议隐瞒病情强行购买,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保险公司很容易就能调查出来,拒赔是大概率事件。
再说,即使诉讼,赢的把握也并没那么大,也有不少被保人输了官司,倒贴了律师费、诉讼费等。
总之,三木认为,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双方都应该遵守,少点隐瞒,就会少点扯皮,理赔就顺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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