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4月9日上午十时许,患者张某某突感胸闷,自行服用硝酸甘油后稍缓解,后由家属拨打了。x市急救中心救护车于10:54分赶到张某某求救地点。张某某及家属,一起上了救护车,随车医生在未向张某某及其家属说明病情且未征得张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张某某载往x市x医院抢救。
在救护车行驶至x时,张某某病情加重并出现休克。后经x市x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诊断其病因为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经x市医学会评定,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但二被告拒不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二、医方观点
急救中心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急救中心不存在过错。x中心辩称,根据当年x中心与急救中心医疗合作协议可以看出,本案事发时,x中心仅仅是双方合作成立的x急救站点,隶属于x市急救中心。急救医生应急诊断和处置不存在过错。
三、关于送医距离问题
本案诉讼期间,本院调取事发时患者家属的接警记录单,其中认定事故发生区域为“x”,导航显示到x中心距离为30公里,到x医院为21公里。虽存在距离数值误差,但认定并非不准确,因此对其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急救中心另主张将患者送至x中心是患者家属签名确认,但患者家属签名不能排除急救中心的责任。急救中心另主张根据医院,但未能证明x中心对于患者疾病的抢救能力明显优于x医院,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四、关于药物治疗问题
患者刚上车时神志尚清楚且生命体征稳定的情况下,医方已经考虑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却没有立即给予强力镇痛剂、阿司匹林和氯格雷口服,违反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治疗规范,因此鉴定意见另认定医方存在未对患者使用强效镇痛剂、阿司匹林、氯吡格雷口服的治疗过错。依*麻药管理规范,其在救护车上未对患者使用吗啡类类药品,应认定为不具备相关条件而非救治过错。
对于阿司匹林及氯吡格雷口服,该两类药品均属于长期在临床中使用的常见药物,急救中心虽主张该两类药在年才明确要在ST段抬高无禁忌症患者治疗中使用,但该规定属于规范性要求,而非禁止性规定,不能作为其不对患者用药的理由。因此,对于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未对患者使用阿司匹林及氯吡格雷口服,违反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治疗规范,本院予以确认。
五、庭审意见
x中心、急救中心首先对x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专家的专业性提出质疑,理由为鉴定专家是院内急救专家,对此庭审中经询,被告确认现并无专门的“院外急救”专业分类,且不能指出对于本医疗事故应由何处“院外急救”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则本案鉴定意见由急诊医学科专业主任医师及法医专业主任法医师作出,其专业性及权威性,能够予以认定。
医方存在违反就急就近抢救原则及抢救治疗规范过错,该两项过错与张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定意见认为急救中心及x中心应当对张某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为20%。x中心主张本案医疗损害与其无关,但相关医疗行为实际由其与急救中心联合实施。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x市急救中心、x市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合计元的20%即.8元(*20%);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
#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