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微博上有一个热点新闻,据广州日报的报道,深圳市民汪女士因为下腹疼痛,23医院做了CT。检查结果出来后,汪女士认为自己得了结肠癌,于是给丈夫留遗言“不想拖累家庭”,选择了轻生。汪女士的丈夫认为,医院先把检查结果告诉了汪女士而不是通知家属,这个做法不太妥当,对于汪女士的死,医院负有责任。
医生将病情首先告诉汪女士,并没有错!
对于汪女士和她家人的遭遇,我们感到痛心和惋惜。然而,医生将病情告知患者病人,从法律上面来说,医院并没有任何的过错。患者享有知情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后果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
通俗的讲,患者有权力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医务人员不得隐瞒任何与病人健康有关的信息。也就是说,医生有任务将患者的病情如实的告知患者本人。
但是,每个患者的承受能力,对疾病的理解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将癌症这样严重的病情,直接告诉患者,有一部分患者可能会接受不了,选择一些极端的方式,例如本次事件中的汪女士。
所以,这就非常考验医生的判断力,需不需要将病情如实的告知患者,是告诉患者还是家属,让患者知道多少病情,这都需要医生来综合判断。为了尽可能的减少医患纠纷,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其目的在于给患者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这有利于维持患者病情的稳定,为治疗提供较好的条件。
也就是说,医生需要看碟下菜,需要综合患者的职业、性格、年龄、精神状况、婚姻情况、家庭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选择是否将病情告知患者本人。
我在临床上面见过一些类似的情况,举两个典型的例子,大家来一起探讨一下,是不是应该将病情告诉患者,如何告诉患者。
(1)没有告诉患者,导致患者死亡。
这是一位65岁的患者老张,老张平时身体很硬朗,没有什么毛病,还在工地上打杂工,一看就是一个体力劳动者,身体黝黑,体型健硕。医院就诊,在外院做了胃镜检查,病理确诊是胃腺癌。患者笑嘻嘻的跟我说,我就是大便有点发黑,医生说我有一点贫血,是不是年纪大了,胃肠道吸收功能不好了?
陪患者来的是他的两个儿子,我正准备向患者和家属解释病情的时候,患者的两个儿子把老头给“请”出去了,两个儿子说老头心理素质不好,不要将实情告诉他。
患者出去之后,我把病情告诉了他的两个儿子,从检查结果来看,患者是胃癌的中期,应该做手术治疗,手术后根据病理情况,决定需不需要化疗。
他的两个儿子似乎不关心这些,异口同声的问道,做手术要多少钱?如果一切情况都很顺利,需要六到七万块钱,医保还可以报销一部分,自己掏三四万块钱就够了。
“做手术一定可以治愈吗?医生你敢打包票吗?”患者的大儿子问道。我告诉他们,医学上没有绝对的事情,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这种情况治愈率还是挺高的,通过综合治疗,治愈率可以达到60%以上。
他的两个儿子面露难色,说他们家很穷,有没有不开刀,又可以延长寿命的方法?
我有点生气的告诉他们:“手术是胃癌的最主要治疗手段,很多人都因为发现的太晚了,没有机会手术。你父亲还可以做手术,应该趁早接受治疗,不要耽误了。”
两个儿子犹豫了一下,接着说道:可不可以回当地治疗,医保报销比例更高。我说可以,医院也是可以的,就这样,他们带着患者回去了。
过了半年,医院的急诊就诊,正好那天晚上我值班,急诊科医生打电话说,急诊来了一个胃癌穿孔的患者,你快下来会诊。我赶紧从住院处来到急诊,一眼就看见了老张,这一次老张没有了笑容,而是躺在急诊的床上,身体蜷缩在一起,发出痛苦的呻吟声。
这次陪他来的他的女儿,从患者的女儿那里了解到,上次回去之后,两个儿医院做手术,而是告诉老张身体没什么毛病,吃点护胃和补血的药就可以了。
是因为没钱看病吗?并不是的,老张家刚刚拆迁,分得拆迁款30多万,两个儿子都觊觎老张的拆迁款,希望老张早一点离世。而且,老张的两个儿子说,癌症是治不好的,是一个无底洞,到头来人没了,钱也没了,还不如把钱留给后人。
由于没有接受治疗,肿瘤一直在生长,把胃给堵死了,导致老张的病情越来越严重,东西都吃不下了,吃了就吐。老张的两个儿子给他买了芒硝,芒硝有泻下通便的作用,没想到吃了之后,老张肚子疼起来了,难以忍受。
芒硝有促进胃肠道蠕动的能力,吃了芒硝之后,患者的胃运动加强,但是胃的出口又被堵死了,胃里面的食物、空气无法往下走,导致胃越来越涨。肿瘤不断侵蚀胃壁,肿瘤的部位是最薄弱的,胃越来越涨,肿瘤所在的胃壁被撑破,穿孔了,胃里面的食物和强酸性的胃液全都跑到肚子里面去了,导致腹腔严重感染,老张已经出现感染中*性休克了。
医院说这种情况已经没有治疗价值了,患者的女儿不死心,打医院,我看了外院的片子,不仅胃已经穿孔了,肿瘤已经侵犯了周围的血管,而且已经转移到了肝脏、腹膜等多个地方,属于肿瘤晚期,治疗效果很差,即使做手术,也不可能把肿瘤切除干净。
现在做手术的风险很大,花费高,只能短时间的延长患者的寿命。患者的女儿知道病情之后,失声痛哭,指责是两个哥哥害死了自己的父亲。
看到这种情况,我也非常的难过,如果当时我把病情告诉患者,让他自己做决定,很可能不是现在这样的结果。老张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病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老张到死也不知道,害死他的是最亲的亲人。
(2)告诉患者本人,马上心梗发作
这是我最近接诊的一个患者,是一位55岁的男性老李,因为肚子疼,医院看病,做了一个肠镜检查,发现横结肠有一个溃疡型的肿物,考虑癌症的可能性大。做内镜的医生告诉老李,根据我这么多年的经验,你这个情况肯定是结肠癌,回去等病理结果吧。
老李知道肠镜检查结果之后,立即情绪失控,突发胸痛,心内科医生马上给他做冠状动脉造影,发现几个主要的动脉都存在严重的狭窄,放置了2个支架。
医院发作,及时的得到了救治,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是在院外发作,没有及时治疗,患者可能就抢救不回来了。
事后我问老李,为什么会情绪失控?他说自己奋斗了30几年,事业刚刚走上正轨,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面的顶梁柱。知道自己可能患癌之后,想到自己孩子,爱人和父母,情绪一下就崩溃了。
之前就是因为工作长期劳累,饮食不规律,经常熬夜和应酬,已经出现了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的三高表现,但是老李没有当回事,没有规律的吃药和监测。老李的心脏血管可能之前就有狭窄了,情绪一激动,诱发了急性心梗。
由于刚刚放完心脏支架,做肠癌的手术风险很大,一般需要三个月以后才能进行手术治疗,我们选择先给老李做化疗,控制肿瘤的进展,三个月以后再做手术。
通过上面的两个例子,我们可以发现,患者享有知情权,有权利了解自己的身体情况。但是,医生如何将病情告知患者,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告诉患者,这里面有很大的学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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