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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0 2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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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上的《*府工作报告》对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策作出全面部署。今年实施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策,是*中央、国务院在复杂严峻国内外形势下,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对于进一步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提振市场发展信心,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回应社会各方期待,把优惠*策变成纳税人缴费人口袋里的“真金白银”,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西安市财*局全面梳理了国家和陕西省出台的年组合式税费支持*策,现汇编成册,希望能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及财税干部熟知*策、运用*策,助力企业焕发生机,确保税费红利及时享受,更好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西安市财*局法规税*处)

年西安市组合式税费支持及

延续执行*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财*局

年4月

前言

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上的《*府工作报告》对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策作出全面部署。今年实施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策,是*中央、国务院在复杂严峻国内外形势下,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对于进一步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提振市场发展信心,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回应社会各方期待,把优惠*策变成纳税人缴费人口袋里的“真金白银”,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西安市财*局全面梳理了国家和陕西省出台的年组合式税费支持*策,现汇编成册,希望能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及财税干部熟知*策、运用*策,助力企业焕发生机,确保税费红利及时享受,更好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年组合式税费支持*策汇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策的通知》(发改产业〔〕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2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一、继续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人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策。

二、延缓缴纳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木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万元以上(含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年1月至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

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策。

三、享受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继续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

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策将在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策将在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年4月暂不划扣其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继续延缓缴纳期限6个月,延长缓缴期限的税费在年10月划扣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二、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人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30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年10月的税费,并在年2月5日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策。

三、《公告》规定可延缓缴纳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万元以上(含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企业。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公告》规定的销售额是指什么?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五、《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按照《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延缓缴纳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要符合以下年销售额条件:

(一)截至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年1月至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4:纳税人D属于制造业企业,于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其年1月至年12月的销售额为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二)截至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5:纳税人E属于制造业企业,于年4月28日成立,截至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9个月,总销售额为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万元/9x12=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三)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6:纳税人F属于制造业企业,于年1月20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月,销售额为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万元/1x12=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年4月,销售额为万元,其实际经营3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万元/3x12=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计算年销售额时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成立时间,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办理信息确认的时间为准。

六、《公告》规定的延缓缴纳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6个月。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开通了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税务机关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举例7:纳税人G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在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G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8:纳税人H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6个月,缓缴的税费在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H按月缴纳税费,在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年2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9:纳税人I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年4月暂不划扣其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缓缴的税费在年10月划扣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八、年1月份相关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人库的,如何享受缓缴*策?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年1月的可缓缴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策。

举例10:纳税人J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并且在《公告》施行前缴纳了所属期为年1月的相关税费。对该部分税费,可白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策。

九、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再延长6个月,其如何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公告》明确了享受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人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享受年第四季度缓税*策的纳税人首先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在年5月底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其中涉及汇算清缴补税、退税业务的,视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并延后缴纳入库。

举例11:纳税人K,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年10月缴纳人库。年4月,该企业完成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其享受了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策,该笔20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此前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年10月缴纳人库。

情形二: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理退税。

举例12:纳税人L,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年10月缴纳人库。年4月,该企业完成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5万元。相对而言,及时取得25万元的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因此其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

举例13:纳税人M,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年10月缴纳人库。年4月,该企业完成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万元。相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十、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完成年度申报后,延期缴纳应补税款如何办理?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若完成年度申报后产生应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需办理延期申请,征管系统将自动延长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的缴款期限。

十一、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及多个月份缓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款延缓到何时缴纳?

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能涉及多笔缓缴业务。《公告》规定了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人库,因此对于存在多笔缓缴业务的企业,可随同最后一笔缓缴税款,缴纳汇算清缴的应补税款。

举例14:纳税人N,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于年11月(税款属期为年10月)和年1月(税款属期为年12月)享受两笔缓税,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按照最新*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分别推迟至年8月、年10月。年4月,该企业完成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

由于其享受了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策,年11月的5万元缓税最迟可在年8月缴纳人库,汇算清缴补税的20万元可与年1月的10万元缓税并在年10月缴纳入库。

十二、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缓缴纳*策?

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策。

十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

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

缴纳税款条件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

[*策文件]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公告(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3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11号)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策内容]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策。

[*策变化]

与年《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策相比,年*策扩大了适用主体范围,优惠主体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新增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征管事项]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策解读]

为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公告》(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有

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年第10号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策,税务总局制

定了《公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四、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五、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的当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报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年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七、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是否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年第18号),《公告》第二条作出具体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纳税人如果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九、《公告》修订了哪些申报表单,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鉴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策适用主体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公告》相应修订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等4张表单。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落实*策要求,修改补充数据项目。根据优惠*策适用主体扩围要求,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3张表单中的数据项“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策”修改为“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并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3个优惠*策适用主体勾选项。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策起止时间”修改为“适用减免*策起止时间”,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中增加了“适用减免*策起止时间”数据项。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表头增加“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适用减免*策起止时间”、“减征比例”、“减征额”4个数据项,并相应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2个优惠*策适用主体勾选项。

二是优化表单设计,减轻填报负担。纳税人勾选相应的减免*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减征比例的时点不同,《公告》明确,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十、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答: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公告》规定,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十一、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十二、其他

本《公告》是与《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公告》(年第10号)相配套的征管办法,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5号)自年1月1日起废止。

为做好与*策执行期限的衔接,《公告》第六条明确:一是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新设立企业条件判定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二是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年12月31日。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策

[*策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策的通知》(发改财金〔〕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年第11号)

[享受主体]

部分服务业纳税人

[*策内容]

一、《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39号)第七条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二、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人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策

[*策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策的通知》(发改产业〔〕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策的通知》(发改财金〔〕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策的公告》(年第12号)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策内容]

一、中小微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8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策。《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策的公告》发布前企业在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

[*策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策的通知》(发改产业〔〕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年第13号)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策内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策链接]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8号)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策

[*策文件]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业”企业。

[*策内容]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人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号和银发〔〕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人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万元以下(不含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万元以下(不含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

进项构成比例,为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策。纳税人可以在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策。纳税人自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策的,可以在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征管事项]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纳税人按照财税年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年3月22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

[*策文件]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年第15号)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

[*策内容]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征管事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年3月31日的余额,在年度可分别计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策文件]

《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年第16号)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策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人,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其他*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通知》(财税〔〕号)、《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策文件]

《陕西省财*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6号)

[享受主体]

年一季度销售额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年一季度销售额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年4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并对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策解读]

(来源:省局)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年第10号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根一、陕财税〔〕6号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应对新冠疫情对全省经济运行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按照省*府《关于做好年一季度经济稳增长工作的意见》(陕*发〔〕1号)规定,省财*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明确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6号)“对受疫情影响,年一季度销售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的*策。

二、陕财税〔〕6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时效

陕财税〔〕6号文件只适用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在年4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本规定只限于对年第一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进行困难减免,税款所属期起为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为年3月31日。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途径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途径为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条件

年第一季度销售额较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五、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资料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第一季度销售额较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的证明等资料。

六、本次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

各县(市、区)财税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以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七、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在税收征管系统进行减免税申报。

年延续执行的税收*策汇编

增值税*策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策内容: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具体包括邮*业、电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

原优惠期限:加计抵减10%*策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15%*策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年第39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公告》(年第87号)、《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策》(发改财金〔〕号印发)、《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年第11号)

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策内容: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人,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执行。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人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

延续执行: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年第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年第7号)《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策》(发改财金〔〕号印发)、《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年第11号)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策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人。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策的通知》(财税〔〕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4号)

企业所得税*策

一、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人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策问题的公告》(年第60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4号)

二、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万元执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策。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55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策条件的公告》(年第6号)

个人所得税*策

一、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策内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年第10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4号)

二、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策内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年第10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4号)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策内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年第42号)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策内容: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年第42号)

五、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

*策内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策问题的公告》(年第9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年第42号)

六、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策

*策内容: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参照年终奖计算方式单独计算纳税。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年第43号)

七、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策

*策内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4号)和《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年第43号)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策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策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策的通知》(财税〔〕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4号)

二、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策内容: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11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4号)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策内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士地使用税。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12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4号)

四、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策内容: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策的通知》(财税〔〕1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4号)

五、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

*策内容: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策的公告》(年第77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策的公告》(年第8号)

综合税费*策

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策

*策内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2号)、《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18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11号)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策

*策内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土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原优惠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延续至:年12月31日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退役*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1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4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11号)

三、工伤保险费率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

享受主体: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

*策内容:工伤保险费率以基准费率(含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费率)为基础,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策至年6月30日。

原优惠期限: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延续至:年6月30日

*策依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56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纾困惠企*策的通知》(陕人社函〔〕58号)

四、失业保险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

享受主体: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策内容:失业保险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策至年6月30日。

原优惠期限: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延续至:年6月30日

*策依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56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纾困惠企*策的通知》(陕人社函〔〕58号)

五、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策

享受主体:一季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策内容:

一季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餐饮、零售、旅游行业的参保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可允许缓缴期不超过一年。

*策依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纾困惠企*策的通知》(陕人社函〔〕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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