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
(最高法院采选)
1.舒生国等人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最高法院发布)
2.肖开俊、陈荣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集资诈骗案
1.韩旭以投资“老年旅游项目”为名集资诈骗案
2.嘉从荣等人以投资“养老床位”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王安利等人以开展“义诊服务”为名诈骗案
4.熊联芬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案
5.潘绍贵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案
6.林波、刘金梅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7.李帅等人以销售“特效药品”为名诈骗案
8.李云飞等人以销售“珍品藏品”为名诈骗案
9.李森林以“消费返利”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0.刘占州等人以“免费抽奖”为名诈骗案
案例一(最高法院采选)
舒生国等人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年7月,被告人舒生国等人成立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益公司”),舒生国负责公司实际经营。年11月,被告人庞文、许秀琼成立成都市桂森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森苑公司”),许秀琼任法定代表人,庞文负责公司预售养老床位的具体事务,许秀芳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年3月至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委托刘丰豪所在的四川星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豪公司”)就预订家庭养生度假事项进行销售。
年至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养老公寓尚未建成以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放报纸、宣传资料、实地参观、口头讲解等方式向不特定老年群众宣传桂森苑养老公寓项目,以绿益公司、桂森苑公司、桂森苑养老公寓金桂苑名义通过售后返租、租赁返租、养老权益卡、储值消费养老服务等形式,承诺每年支付8%到17%不等高额回报,向余名老年群众非法吸收资金,涉案金额约1.07亿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舒生国、庞文、刘丰豪、许秀琼、许秀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舒生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以投资养老项目为由,以定期返利、提供服务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售后返租、租赁权返租、床位居住权返利、养老储值返利等形式,诱骗老年人投资“养老公寓”项目,非法吸收老年人钱财,给老年人造成巨大伤害。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投资养老项目时,一要做到审慎考察项目的合法性,大额投资时,一定要谨慎思考,多与家人商量;二要做到不盲目相信高额返利宣传,做到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牢牢捂紧“钱袋子”,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近年来的“养老欺诈”案件逐步增多,老年人群体和个体逐步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发布四川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高法院采选的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判的舒生国等人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的行为极具欺骗性,社会危害性很大,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提高辨别能力、谨慎投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养老欺诈”性犯罪案件,像本案这样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审理难度不大,但是普遍存在处理难度大的特点。人民法院如果只是单纯地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一判了之的话,那是比较简单的;但是,人民法院的担当和社会责任感并没有简单地停留在定罪量刑上,而是尽力做到了让这些涉案受害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尽力追赃挽损,尽力把人民法院对老年人的贴心关爱落到实处,尽力让这些案子的审判做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在办理这个案件中的做法,自觉地把尽力维护涉案受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把人民法院对老年人的贴心关爱落到实处,可以说是人民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典型案例,值得充分肯定。
案例二(最高法院发布)
肖开俊、陈荣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年6月,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与蔡新(另案处理)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之名实施非法集资,先后成立自贡益寿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归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在自贡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网点。三人明知公司无融资资质,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仍安排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名义,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在自贡市等地公开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预存合同》等,收取预存消费款。同时,为骗取老年群众信任,三人在没有履行能力情况下,诱骗三家建筑公司为其垫资修建别墅和室内装修等,谎称公司正在建设“养老基地”,安排大量老年人参观建设中的“养老基地”。三人共吸收名老年人万余元。养老基地建设过程中拒不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款后,仅支付工人工资11.1万元,三家建筑公司为此垫付工程款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肖开俊、陈荣为更利于实施集资诈骗,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建筑公司为其修建工程,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两个犯罪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行为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开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以预售养老床位、虚构养老服务项目等名义,通过办理会员卡、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承诺高息回报、享受床位优先居住权、入住打折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被告人明知“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将集资款的45%-50%用于融资团队提成,并按照比例分赃,集资款未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地,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不要轻信“养老服务”宣传,确有需求时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同时相关部门要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尽快出台养老机构收取大额预付费管理办法,严防机构携款“跑路”,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肖开俊、陈荣案是比较典型的“养老诈骗”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了老年人普遍存在的养老服务需求,成立养老服务公司并在多地成立分公司,以诈骗方法向老年人非法集资,并使用、利用签约方式实施合同诈骗,从名老年人身上诈骗万余元,还拖欠三家建筑公司垫资款万余元,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准确。
本案也充分说明,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这个意见是很符合现实情况、很具有指导意义的,人民法院在审判养老诈骗案时必须予以重视。本案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承诺高息回报、享受床位优先居住权、入住打折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审判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人民法院要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时,提醒广大老年人,在遇到“养老服务”宣传时,切实做到不听、不信、不参与,切实做到高警惕,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线索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要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建议相关部门要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尽快出台养老机构收取大额预付费管理办法,严防机构携款“跑路”,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共同努力做好防范养老诈骗的工作。
案例一
韩旭以投资“老年旅游项目”为名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年10月初,被告人韩旭伙同王海波(已判决)、王华(已判决)在内江市成立虚假的“内江茂雅旅游投资管理公司”,并私刻“四川古名天下公司”等单位公章,成立公司团队,大量印发虚假宣传资料,以投资四川古名天下旅游开发项目为由,承诺给予投资老年人每月两分利息作为回报,骗取17名老年被害人63.5万元集资款,后韩旭等人携款潜逃。年5月21日,韩旭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旭退赔全部集资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17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款6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旅游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以投资养老项目为由,以定期返利、提供服务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老年人因文化程度有限,辨识能力不足,特别容易被高利息、高回报率的噱头迷惑,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家庭和谐。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成立公司,并以散发宣传资料、带领老年人外出旅游、授课、发放礼品等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假借投资旅游项目名义承诺给予老年投资者高额利息作为回报,使用诈骗方法向17名老年人非法集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严重侵害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依法打击的重点。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进行投资时,一要强化资质审查和背景调查,选择合法合规的企业投资;二不参加所谓的“专家讲座”“实地考察”,远离那些诉说“亲身经历”的人;三不贪图免费礼品、低价旅游等,不轻易被高回报噱头迷惑,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内江法院审判的韩旭以投资“老年旅游项目”为名集资诈骗案,其典型意义不但表现为依法审判了养老诈骗案被告人,还表现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认定被告人自首、依法促使被告人退赔全部集资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贯彻执行司法为民、追赃挽损并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兼顾好“三个效果”等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
本案中,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依法打击”+“追赃挽损”+“整治规范”三重目标,积极督促被告人多渠道筹集资金退还被害人,最终实现案款全部清退,挽回了受害老年群体的全部损失,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切实提升“司法为民”的政治站位和理论自觉,要学习、理解和践行契合中国社会、中国特色的新思想、新观念,增强“司法为民”的司法能动性和理论自觉性。
案例二
嘉从荣等人以投资“养老床位”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年9月至11月期间,四川佳茗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茗鑫公司”)在绵阳市安州区某地修建养老基地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为解决资金困难,被告人嘉从荣与王进、李东达成协议,由王进、李东二人召集、带领销售团队,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预订养老床位缴纳预存储值消费服务费为名,通过散发宣传单、口头讲解、组织参观等方式,与个人签订协议许以每月变相支付2%的利息,在广汉市向社会不特定老年群众人吸收资金共计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佳茗鑫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嘉从荣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进、李东是销售团队负责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佳茗鑫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嘉从荣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床位”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年国务院《“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要求完善养老服务领域预付费管理制度,本案中,被告人嘉从荣、王进、李东以缴纳储值费预定床位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以高额分红为诱饵,诱骗老年人投资,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选择养老服务机构时,一要选择正规机构,莫要轻信传单、口头广告宣传,避免养老钱“有去无回”,安全健康地度过晚年;二要抵制高额分红诱惑,切莫贪图利息收益,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骗子到处设陷阱”。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正国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由于涉及面广,不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更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近十年来,随着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查处打击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该类案件明显减少。但是近几年来,仍有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法律知识欠缺、特别是刑事法律知识欠缺,风险意识差,处于更加